医疗保险

Medical Insurance

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多少?

时间: 2008-05-08
来源: 浙江衢化医院
点击: 4960
 

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,医疗保障资金起付标准为: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,二级医疗机构600元,一级医疗机构400元,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1000元。

1)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,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%计算。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,个人自付额必须达到高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额度(包括家庭病床)后方可由医疗保障资金按规定支付。

2)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,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。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,不作住院计。

3)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,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。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,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;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,起付标准不作调整。

4)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,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。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,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,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治疗医院等级计算。

5)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视同一次住院,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1000元。

6)参保人员经区社会保险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,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,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:省内特约医院10%、省内其他医院15%、省外其他医院20%。

7)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,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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